教职工办理机动车辆停车证须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6-05-03浏览次数:1655

1、本证仅作车辆进出校园及停放使用。

2、本证只限领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与其他驾驶人员或车辆使用。

3、每位老师只限申领两张《机动车辆停车证》(以下简称停车证),保证停车车辆与停车证信息一致,并注意保存,如遗失请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

4、车辆进校,停车证必须放在汽车挡风玻璃右侧。

5、车辆进入校区听从安保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进出安全。

6、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不超过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不超过30公里/小时。

7、遇有大型会议、重要活动、新生报到、毕业离校时,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必须服从校办、保卫处统一调度和指挥。

8、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9、新版停车证发放之日起,原证即时作废。

10、E办事填写《机动车辆停车证申请表》或来保卫处办理,并上传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停车证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