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户口办理有关事项须知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12-10浏览次数:10

一、集体户口迁移

(一)迁入对象:自愿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非上海市户籍高职、本科新生。

(二)上海市户籍的高职、本科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

(三)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规定:自2008年起,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当年未将户籍迁入本市的上海专升本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规定处理。

(四)办理流程

1、需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非上海市高职、本科新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另行通知)将以下材料交至各班辅导员,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1)由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原件。迁移证须为电子版打印,如有手动涂改,须加盖派出所修正章;迁移证上必须注明户口性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籍贯、出生地必须具体到市、县一级(如******县); “迁往地址”一栏请填写我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

2)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复印在A4纸上)。

3)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学院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统计填写《非上海市新生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表》(附件1),学院填写《非上海市新生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情况汇总表》(附件2),加盖学院公章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另行通知)交至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代办落户相关事宜。

3、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非上海市学生毕业时应至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保留集体户口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办理的,学校将统一集中迁回原籍,并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二、农转非办理

上海市农村户口的高职、本科新生,可根据本人意愿,于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开具新生农转非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21-65883528,地址:北苑1号楼301


附件1:非上海市新生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表.xlsx

附件2:非上海市新生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情况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