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次数:10

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生物制品、医用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临床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废弃物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后勤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存贮、领用和对废弃物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并做好全过程记录,确保危化品与台帐对应、帐实相符。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保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某个环节过程发生事故后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本学院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学院在储存、使用、废弃物回收等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条 保卫处逢国定假、寒暑假前期,重大活动组织对学校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件,使用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故的发展,同时报保卫处和资产后勤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应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采购、保管、运输、领用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有拒绝和阻挠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