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次数:10

上海健康医学院户籍管理办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户口的规范管理,维护户籍政策的严肃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本单位人员的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手续,掌握本单位户口的变动情况,做好户口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办理上海学生农转非手续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户口登记的工作。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四条  户口迁入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专科生;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且拿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教职工;

(三)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及博士后进校工作且上海市人事局同意准予迁入的教职工;

第五条  不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

    上海籍学生、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定向、委培学生;

第六条  新入学的全日制学生户口迁入程序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将户口迁移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所属学院,以学院为单位交保卫处,保卫处将所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收集齐登记、备份后,至上海市教委学生处盖章、开具落户证明单,前往派出所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七条 符合落户条件的教职工迁入程序

(一)属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准迁入证明》至属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二)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及博士后进校工作的凭《关于同意国内人才引进人员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批复》或《迁沪落户确认单》、《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准迁入证明》至属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三)属已落户本市集体户内,作为本市社会招聘人员、博士后出站进校工作的凭《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居民身份证》、《准迁入证明》至属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在校的,按当年迁出办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有其他情况,应及时向保卫处作出说明,户籍最迟保留两年。户籍保留期间。除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外,不再办理其他户籍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户口在校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和因故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持《离校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正确的落户地址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条  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或获准退学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对教职工开除、辞职、离职、退职或对学生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书面决定送保卫处备案,以便保卫处及时掌握。

 

第四章 户口的注销

        第十二条  户口在校的师生员工死亡后,所属部门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前往所辖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第五章 户口的内部变动

        第十三条  学生转系、延期、病休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处,以便办理户口的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  户口在学校的专科生继续在本校就读的,户籍可以不作迁移办理,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办理户籍信息更新手续。

 

第六章 户口证件的签发

        第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入后,自愿办理二代身份证。

    第十六条  户口迁出人员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须在有效期内持证到落户地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因故改签、过期而未报入户口的,凭原证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所辖地派出所申请重新开具。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凭迁入地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未报入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后到所辖地派出所补开。

        第十七条  户口在校的在读学生和在职教职工需开具户籍证明的:

        (一)学生填写《户籍办理申请表》(见附件),经批复后,本人持身份证、学籍证明(附盖教务处和学校公章)和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前往所辖地派出所办理;

(二)教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本人户口内页复印件前往所辖地派出所办理。

        第十八条  挂靠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申领护照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如实填写、向所在学院提交《上海健康医学院学生护照申请登记表》《开具〈学籍证明〉申请》。

        (二)学院需宣传管理政策并审核学生背景情况,学生所提交信息属实,则需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家长同意,则家长需出具书面意见。

        (三)学院将《开具〈学籍证明〉申请》、《上海医学院学生护照申请登记表》证明材料与家长书面意见一并交至学生处。

        (四)经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学生将材料移交至保卫处,保卫处与公安部门沟通,在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材料移至教务处,教务处开具《学籍证明》交由校办盖章。

       (五)学生携带《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第七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户口登记项目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条  新生进校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若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出生日期等有差错,必须到户口迁出地派出所作好更正,方可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或教职工离校时无正当理由不迁出户口,造成户口空挂在学校的,保卫处除办理户口迁移外将不再提供户籍证明等事务的办理。

凡因违反户口政策或本办法,造成户口管理混乱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可自愿办理农转非手续。办理农转非须携带好本人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毕业离校后,一概不受理农转非。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相抵触,依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

 

 

 

 

 

 

 

 

 

 

 

 

 

 

 

 

 

附件:户籍办理申请表

 

上海健康医学院户籍办理申请表

办理类型

开具户籍证明户籍复印件□身份证办理 □ 户籍迁移  □其他

姓名

 

学院

 

班级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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