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安防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次数:10

上海健康医学院安防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确保安防监控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提高预防和处置校园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防设备及日常维护

第二条学校保卫处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学校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技防设备和用具,主要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学校配备物业安保人员,专职负责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安保人员要经过技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熟悉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操作程序和维护保养的基本技能,能熟练完成报警布防、撤防及图像回放和备份等常规操作。

第四条安保人员每日检查设备的运行及完好情况,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安防设施的维保单位负责安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工作,避免设备受潮、受撞击、受雷击等影响,并做好每月设备维护登记。

第三章 安防设施使用

第六条学校安防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监控,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任何人员不得随意中断。报警系统要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布防,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布防。

第七条安保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视频、报警记录查看和保密

第八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对所摄录内容和报警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任意公开,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和报警信息。

第九条建立摄录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摄录像信息进行调取,保安人员对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内容、调取用途等事项需进行登记。

第十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和报警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治安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图像信息和报警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如有疑问或已确认的案事件视频须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安保人员严格按操作流程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系统的设置,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私拉私接外来接线,非授权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因工作需要,欲调用视频录像或其它相关资料时,需征得保卫处领导的同意,由监控人员调取并汇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老师处理

第十二条安保人员应做好每日的安防监控和报警工作记录,依据相关要求定期做好安防数据备份工作,随时接受保卫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出现的可疑问题或关键数据,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和报警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五条如发生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人为损坏或设备遗失,视情节轻重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教室及实验室录播系统等不属于学校安防系统范围内的设备,由所在学院(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