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次数:10

上海健康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校区、各学院(部门)和师生员工及入驻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依靠群众”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等校园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和师生员工及入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防范责任书》;

(三)落实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加强安全员等三支队伍建设,督促开展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二)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学院(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消防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五)监督检查有关学院(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学院(部门)运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学院(部门)、各校区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本学院(部门)、各校区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日常检查;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或拨打“119”求助,必要时及时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验楼、外籍教师宿舍;

(二)学校网络、驻校内ATM机、收发室等;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危险品仓库;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五)财务处、图书馆;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员),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经批准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其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校园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消防应急需要,一律不得擅自动用或以任何理由妨碍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学校配备物业安保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检查工作,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关闭设备。当班中接到火灾报警时,应反应迅速、准确,认真做好记录,及时通知巡逻人员到现场查看,必要时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所在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擅自动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部门应当签约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逢节假日或寒暑假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的方法;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新进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预案和灭火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和处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火灾,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65881010)的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 起火学院(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及时疏散人员,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条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保卫处和事故学院(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考核范围,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火灾直接责任人员和安全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